《谁发明了“少数群体”?——民族国家以前,帝国如何处理差异》
大家好,欢迎来到乔治街22号播客,我是你的朋友乔治。
暑期的时候,很多人去新疆,西藏和云南旅行,切身地对少数民族风情有所感受.
政治学家马哈茂德·曼达尼说,现代民族国家把人口固定成“多数”和“少数”,宽容则成为多数面对少数的一套政治安排。没有这个多数—少数的永久区分,民族国家本身就会“崩塌”。
我们今天讲多元文化,通常已经默认了一幅图景。一个国家有明确边界,边界里面生活着公民.其中某种语言、宗教或者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另外一些群体成为少数。国家原则上要平等对待所有人,可国家的教育、语言和公共制度又很难完全没有文化倾向,于是少数群体需要特殊保护。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讨论少数群体权利时,考虑的就是地方自治、文化资助、法律豁免、议会代表,哪些东西可以抵消多数文化在建国过程里获得的优势。埃尔·阿明指出,多元文化理论内部争论很多,底下却共享着一些制度条件。国家拥有固定领土和最高行政权,公民原则上受到统一法律约束,人口被划成多数和少数,边界外的移民又进入另一套规范问题。
因此,现代多元文化理论处理的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人类怎样面对差异”的难题。它已经站在民族国家里面看差异。少数群体需要什么权利,首先取决于国家把谁算作内部成员,把谁定义成多数,把哪些文化差异认定为值得保护的少数身份。边界在这里尤其重要。同一种宗教或语言共同体,处在国界里面时可以提出少数权利要求;人在边界外面,问题便转入移民、难民或者全球正义。现代国家对领土内部要求统一,对领土外部又划出清楚的政治断点,这套制度让“多数—少数”变成非常稳定的政治语言。
帝国留下的是另一种图景。埃尔·阿明把帝国概括成一种追求 incorporation 的政治形式,可以译成“纳入”。它的统治当然有强制和等级,但长期维持这样一个庞大政治体,需要让不同地区、不同社群以不同方式留在体系里。她从莫卧儿、清和奥斯曼三个案例里抽出几个制度特点,统治结构本身由很多不同部分组成,中央和各地之间没有统一格式,权威也没有完全建立在现代国家那种排他的固定领土之上。帝国知道自己的势力范围,并非没有空间边界;只是边疆更可能是一片层次不同的区域,而不是一条把主权完整切开的现代国界。
莫卧儿是一个很直观的例子。统治者是逊尼派穆斯林,治下大多数人口却属于印度教传统。帝国与北部和西部的拉杰普特首领结盟,把这些印度教地方精英纳入军队和统治体系。他们可以替皇帝领兵,同时保留自己的地方社会和文化网络;帝国承认他们的财产权,给予财政和象征地位,也资助过印度教寺庙等非穆斯林宗教机构。中央官僚体系里又有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官员,行政层级彼此交叠。一个人的宗教身份、地方身份和他在帝国中的政治位置没有必要完全重合。
这种安排当然谈不上现代公民平等。它有等级,精英进入帝国也会改变地方社会本身。可它没有把政治整合等同于文化统一。莫卧儿皇帝甚至可以面对不同受众使用不同的合法性语言。埃尔·阿明援引安德鲁·菲利普斯的概括:阿克巴面对穆斯林可以是哈里发,面对波斯文化世界是帕迪沙,面对印度教臣民又能够使用另一套当地熟悉的统治象征。一个现代民族国家通常希望所有公民承认同一套国家叙事;帝国没有这样的单一化要求。
清帝国的做法和莫卧儿不同。满洲统治者接管了中国原有的大规模官僚制度和科举体系,同时保留满汉之间明确的制度区别。官僚机构里可以设置满汉平行职位,八旗则把不同人口放进不同军事和社会组织。边疆地区又有自己的管辖方式。清廷发布政令至少使用满文和汉文,有时还使用蒙古文、藏文和维吾尔文;皇权面对不同臣民,也不要求只展示一种身份。埃尔·阿明援引的历史研究把这种统治描述成一种高度分层的结构:同一个帝国中心,可以和不同人口建立不同的政治关系。
从现代国家看,这种制度很容易显得“不公平”。相同政治体里的臣民面对不同法律、不同军事组织、不同中央—地方关系,和今天法律统一、行政中立的理想距离很远。但帝国追求的秩序本身就允许这种不对称。文化差异并不需要先被整理成几个平等的群体,再由国家设计一套统一规则来保护它们。清、莫卧儿和奥斯曼的具体做法不同,共通处在于政治结构可以保持内部不一致。埃尔·阿明把这种结构和现代国家形成对照:现代国家倾向于把中央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做得统一,帝国的中心—边缘关系则像不同的辐条,每一根都可以不一样。
奥斯曼把这一点表现得最清楚。帝国内部不同地方可以采用不同财政制度,司法也没有一套完全统一的法典覆盖所有社群。地方共同体保留相当多的自治实践,一些巴尔干社群会自己参与地方决策和税负分配,再与帝国中央谈判。不同群体身处同一个帝国,并不意味着它们和中央之间拥有同一种契约。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货币、税收、法律这些领域通常正是统一主权最明显的地方;奥斯曼长期容忍的恰好是制度差异。
到了这里,“多数”和“少数”开始显出它很现代的一面。埃尔·阿明引用历史学家 Aron Rodrigue 的研究指出,十九世纪以前的奥斯曼统治者并不依靠人口多数来证明自己的统治资格,因此也不会自然地把外围社群放进“多数如何对待少数”的框架里。身份当然存在,宗教差异也存在,很多群体甚至有非常清楚的共同体组织;它们没有被整齐地固定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多数—少数结构中。Rodrigue 甚至把当时的一些社群形容成跨越地域的“多个离散共同体”,政治身份和领土没有牢牢锁死。
这时就可以回到上一期的罗尔斯。罗尔斯创造卡扎尼斯坦时,很需要一个现实世界里的伊斯兰先例。他在《万民法》的脚注中提到奥斯曼帝国,把那里曾经出现过的宗教宽容当成卡扎尼斯坦并非完全幻想的一个根据。但这里存在一个制度错位:奥斯曼是帝国,卡扎尼斯坦却被想象成现代国家;两种政治形式对于主权、领土和社会多样性的组织方式并不一样。
政治理论里常说的“奥斯曼米利特制度”,其实在十九世纪才逐渐制度化。简单说,就是帝国不要求所有人都按照同一种宗教法律和共同体制度生活,而是允许不同宗教社群在若干内部事务上保留自己的组织、领袖和规则。比如东正教徒、亚美尼亚基督徒、犹太人,可以由各自宗教共同体的权威处理一部分婚姻、家庭、宗教教育、慈善和社区事务;帝国中央更关心的是税收、秩序和忠诚。这种治理方式和现代民族国家很不一样,因为现代国家通常强调统一法律、统一公民身份和国家直接面对个人,而奥斯曼更常通过社群来治理。
此前奥斯曼对不同宗教共同体的安排没有那么标准化,Karen Barkey 的概括是,各社群之间的规则“既没有完全成文化,也无法彼此直接比较”。到了十九世纪,奥斯曼面对欧洲列强竞争,越来越多地采用民族国家式的治理和“少数群体保护”语言,米利特安排才被明确制度化。按照埃尔·阿明采用的这条历史解释,奥斯曼也正是在这个转型中变得更接近我们熟悉的多数—少数政治。
这里出现一个很尖锐的call back。罗尔斯为了证明现代“穆斯林国家”可以体面而不自由,曾借奥斯曼宽容给卡扎尼斯坦增加现实感。埃尔·阿明后来真正研究奥斯曼的制度结构,却发现那种宽容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正因为它还没有被组织成罗尔斯默认的现代国家。罗尔斯抓住了一个历史事实,却把支撑这个事实的政治形式换掉了。帝国容纳文化差异的能力,不能直接移植到拥有统一主权、固定边界和多数—少数结构的现代民族国家里。
这也说明“帝国更宽容”并不是这篇文章最准确的结论。帝国的 accommodation,也就是对差异的容纳,和现代意义上的 equality 是两种不同东西。奥斯曼可以允许不同社群使用不同规则,清廷可以给不同地区不同制度,莫卧儿可以通过不同政治语言吸纳地方精英,因为帝国没有承诺所有臣民与中央之间必须维持同一种关系。包容来自差异化统治,其中本来就包含等级。现代国家的逻辑则把平等、统一法律和共同公民身份放到更高的位置,因此文化差异一旦需要保留,就要转化成自治、豁免、代表配额或者少数群体权利。
埃尔·阿明研究帝国的意义也在这里。她没有把帝国当作现代国家的道德竞争者。帝国依靠征服,缺少现代民主同意,中心与外围的地位也不平等。她把它们当作一个已经停用的制度档案。今天政治理论设想全球联邦、跨国民主或者其他超越民族国家的安排时,经常仍然带着国家时代形成的习惯:领土要清楚,主权要统一,法律关系最好对称。历史上的帝国至少留下了一批真实运作过的多层政治结构,让人看到统一主权并不是组织巨大差异的唯一制度技术。
莫卧儿的 sulh-i kull,也就是“与所有人和平”,中国思想里的“天下”,奥斯曼的 nizam-i alem,也就是“世界秩序”,在文章里都被作为这种制度背景所允许的更大政治想象来讨论。埃尔·阿明没有把这些概念当作帝国真的实现了普遍和平的证据。她的意思更有限:一种政治结构会使某些规范理想显得可想。现代国家把政治共同体固定在边界之内,多元文化主义因此围绕内部多数与少数的公平展开;帝国面对的是如何把性质不同、关系不同的社群长期纳入一个复合秩序,所以更容易产生“包容性和平”一类尺度更大的合法性语言。
中国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石榴籽”理论说,各民族当然可以不同,前提是这种不同不能妨碍它们越来越像同一个民族。服饰、舞蹈、饮食可以多元,语言、教育、制度则比如融合。最后差异还在,只是被压缩成了主题公园的文化表演;政治上真正有分量的不同,则越来越被当成严防死守的东西.
谢谢今天来乔治街22号做客。我们下次见,Chau。